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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