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考试的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等提供便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