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残疾人可以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依法禁止犬只出入的场所,其管理人员应当为残疾人及其携带犬只的管理提供必要帮助。 保障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