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
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智能网联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情形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协助等措施。
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智能网联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情形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协助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