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
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除特殊类型或者用途的以外,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但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无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除特殊类型或者用途的以外,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但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无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