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七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七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由驾驶人驾驶时或者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