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七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七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由驾驶人驾驶时或者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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