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四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研发、生产、运营等相关企业或者组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获取与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相关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去标识化数据信息。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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