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四十八条 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用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二)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
(三)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