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