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保护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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