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四十五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市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对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分级、事件处置职责分工、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并组织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