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四十四条 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服务及其供应链的网络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