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章 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 第四十二条 鼓励开放共享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的数据信息、通信网络等资源,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信息的数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