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章 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因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需要,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因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需要,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