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辆,但是铁路机车除外。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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