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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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条 制造、改装、组装机动车以及车用发动机的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产品质量管理...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 购买未列入环保车型目录机动车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购买不符...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污染防治使用的测...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示油品质量标准。销售车用燃油应当加入清净剂,并保证清...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使用清洁车用燃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做好机动车的保养、定期检测和维护,保持机动车曲轴箱强制通风...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公布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和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取得机动车排气污染...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有关规定,对维修或者改造后排气污染仍...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排气...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八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进...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测,对制造、维修出厂...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向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市生...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环保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 环保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环保社会监督员对行驶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动车,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同时填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检测单位...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车用燃油中加入清净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使用清洁燃料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不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 违反前款...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按照每台机...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不按照《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要求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由...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限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购买其指定的排气污染防治产品的,对直接负...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