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路面检测。 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