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共享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定期联系协调制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