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八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测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