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有关规定,对维修或者改造后排气污染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 列入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到达报废年限后不得继续使用。 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不得进入旧车市场进行交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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