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取得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护单位出具的排气污染防治维护合格凭证,并进行排气污染复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