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公布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和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对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使用特定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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