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安、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