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测,对制造、维修出厂及销售环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应当进行监督抽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