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向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举报联合处理制度。举报者要求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的,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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