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环保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 环保社会监督员上岗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法律和环保专业知识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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