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有关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路检、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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