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有关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路检、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