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环保社会监督员对行驶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动车,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同时填写《黑烟车辆报告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黑烟车辆报告单》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部门向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