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