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使用清洁燃料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