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车用燃油中加入清净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车用燃油及其清净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