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暂扣机动车,责令进行强制维护,并按照每台机动车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强制维护费用由机动车所有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