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不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三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