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每台机动车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