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机动车或者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并按照每台机动车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