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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