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不按照《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要求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每台机动车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