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