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示油品质量标准。销售车用燃油应当加入清净剂,并保证清净效果达到规定的标准。 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及其清净剂。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车用燃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