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条 制造、改装、组装机动车以及车用发动机的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产品质量管理内容,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产品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将出厂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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