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