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物资,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保障沙头角管理区内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输入或者输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