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对沙头角管理区内仓库、厂房等非居住用途的房屋和场所进行登记备案,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