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管理机构可以对沙头角管理区内人员的通行证实施检查。 沙头角管理区内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警示,并将其移交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处理: (一)无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通行证件的; (二)持伪造、变造通行证件或者通行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冒用他人通行证件的; (四)非法滞留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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