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