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