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客观、准确,并对其检验、检测结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