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二)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