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八条 异地移入的特种设备办理变更登记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迁出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